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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严查假冒商标行为 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胶东在线发布时间:2021年07月03日
在人潮涌动的市场中、在琳琅满目的商品之中,难免挑花了眼,买到了一些混进去的“伪装者”。想吃个“上好佳”薯片,拿起来一看,哎哟,“上好娃”薯片;“雪碧”变成“雪露”;“旺仔”牛奶变成“旺子”牛奶;“洽洽”香瓜子变成了“治治香瓜子”零食......
外观包装雷同,名称一字之差,这些假冒商标让人啼笑皆非,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那么什么行为属于假冒商标的行为呢?我们俗称的假冒商标是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生产上述商品或明知是假冒商标仍进行销售的是均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商标法》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
仿冒他人商标,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烟台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下来将加大假冒商标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消费者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群众对发现的假冒商标案件进行投诉举报,烟台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从严从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记者 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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